光大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違反公平交易法案
行 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九十二年四月十日第五九六次委員會議決議,光大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光大公司)於從事房屋仲介交易,提出斡旋金要求時,未 同時告知購屋人斡旋金與內政部版要約書之區別及其替代關係,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公平會除命其立即停止前項違法 行為外,並處新臺幣二十五萬元罰鍰。
公 平會表示,房屋仲介業者向有收取斡旋金代為議價之交易特色,且交易過程中亦掌握買、賣雙方之交易資訊,若仲介業者隱匿交易資訊,將使買、賣雙方與仲介業者 之交易地位明顯處於不對等之狀況,而有損害消費大眾權益之虞,是倘仲介業者利用交易資訊不對稱之特性,在向購屋人收取斡旋金之同時,未同時告知購屋人亦得 選擇採用內政部版要約書,及隱匿斡旋金與內政部版要約書之區別及其替代關係,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 定之虞。故房屋仲介業者宜以另份書面告知購屋人有選擇採用內政部版要約書之權利,且該份書面之內容宜扼要說明「要約書」與「斡旋金」之區別及其替代關係, 並經購屋人簽名確認,以釐清仲介業者之告知義務。另若仲介業者約定交付斡旋金,則宜以書面明訂交付斡旋金之目的,明確告知消費者之權利義務。
公 平會認為,光大公司雖於其委託斡旋契約書起首記載「本人已詳閱不動產說明書及內政部版不動產要約書後,仍選擇採本要約給付斡旋保證金無誤」文字,惟前揭記 載事項,就交易資訊原即處於明顯不對稱地位之買方,並無從藉由是類抽象式記載,得悉斡旋金與內政部版要約書之具體差異,且購屋人亦得選擇簽署內政部版要約 書等文字均未見載明,故前揭契約記載之事項,仍未符合充分揭露交易資訊之透明化原則。且光大公司並無法提供業已主動告知檢舉人斡旋金與內政部版要約書之替 代關係及選擇權利之具體事證,亦無法提供檢舉人曾就前揭資訊予以審閱並行使其選擇之證明,復無法就檢舉人所提供之電話錄音內容中自承「未出示要約書」提出 具體事證辯駁。光大公司雖稱因檢舉人甚滿意系爭房屋,願意依賣方要求而逕付斡旋金,惟房屋仲介業者在向購屋人收取斡旋金之同時,應同時告知購屋人亦得選擇 採用內政部版要約書及斡旋金與內政部版要約書之區別及其替代關係之目的,為衡平購屋人與房屋仲介業者間資訊不對稱之重要手段,房屋仲介業者斷不能因購屋人 同意支付斡旋金而未主動提供內政部版要約書供購屋人選擇。是依據現有相關事證,光大公司已構成隱瞞重大交易資訊,使交易相對人與之交易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爰決議處分如前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