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23日 星期二
違約金的種類
按違約金有賠償性違約金及懲罰性違約金,其效力各自 不同。前者以違約金作為債務不履行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後者以強制債務之履行為目的,確保債權效力所定之強 制罰,於債務不履行時,債權人除得請求支付違約金外, 並得請求履行債務,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當事人約定之 違約金究屬何者,應依當事人之意思定之。如無從依當事 人之意思認定違約金之種類,則依民法第250條第2項規定 ,視為賠償性違約金;又當事人約定契約不履行之違約金 過高者,法院得依民法第252條以職權減至相當之數額, 至是否相當,應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 所受損害情形,以為酌定標準,而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 亦得比照債權人所受利益減少其數額,最高法院86年度台 上字第1620號裁判要旨、49年台上字第807號判例著有明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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