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24日 星期三

給付服務報酬義務之發生時點

按居間人以契約因其報告或媒介而成立者為限,得請求報酬 。民法第568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系爭委託銷售契約第5 條 之約定「買賣契約成立時,甲方(被上訴人)同意給付乙方 (上訴人)成交總價款百分之三之服務報酬,並應於買賣雙 方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時一次付清。買賣契約書簽訂後, 因不可歸責乙方事由,而有買賣契約無效、被撤銷或解除之 情形時,甲方不得拒絕服務報酬之給付義務。」文義明白, 被上訴人於「買賣契約成立」時,方有給付服務報酬之義務 ,系爭不動產之買賣契約尚未成立,不符合系爭委託銷售契 約第5 條被上訴人應給付服務報酬之約定。上訴人主張依據 系爭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第5 條約定、民法第565條、第568 條、第101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仲介服務報酬, 係屬無據,不應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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