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24日 星期三
買賣契約成立之必要之點
足 證被上訴人與赫能公司雖買賣標的物及價金已予擬定,然對 於系爭不動產之交付時間、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期、價金之給 付方式等必要之點尚未約定,揆諸首揭說明,自難認買賣契 約已成立。上訴人主張系爭委託銷售契約第8條第2款已有約 定購買總價及付款方式已達委託條件者,視為買賣契約成立 ,毋須加上交付時期、付款方法、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期等合 意,原審引用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441 號判決有違誤等 語,然系爭委託銷售契約第8 條不構成契約內容,上訴人之 主張已失所據,且不動產之買賣恆涉及付款方法、所有權移 轉登記、標的物交付等事項,與動產買賣之特性不同,難謂 不動產買賣契約之必要之點僅以價金與標的物之合意即已為 足,上開主張,尚非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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