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24日 星期三

買賣契約成立時點

至被上訴人與地王公司間系爭委託書固記載於買方出價後7 日內被上訴人須至地王公司簽定書面契約等語。系爭委託書 第8條第4項既約定:「仲介成交後,除另有約定外,甲方( 按:被上訴人)應於七日內至乙方指定處所與買方簽訂不動 產買賣契約書。」(見原審卷第9 頁),然該條既約定「仲 介成交後」,顯於系爭買賣契約成立後,始有適用該項約定 之餘地,足證兩造並無以書面作為系爭買賣契約生效要件之 意,系爭買賣契約既未成立,亦不生未簽定書面契約而未生 效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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