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25日 星期四

要約書

什麼是要約書? 目前內政部提出官版要約書,配合行之有年的斡旋金制度,供消費者自由選擇。即消費者在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房屋時,除了支付斡旋金以外, 亦可只簽立要約書給仲介公司而不必支付任何款項, 而仲介公司便依據此份要約書和屋主議價. 若屋主同意買方之價格及條件後,買賣雙方即正式會面簽定買賣契約. 要約書為保障斡旋金之不足, 由於斡旋金在法律地位上不明, 內政部為防弊端, 另定有要約書範本, 買方得選擇先不付斡旋金,而以簽要約書代替之,仲介業者不得拒絕.一般而言, 要約書由於只是一紙聲明, 較無法表現購屋的誠意,議價震撼力顯較斡旋金來得遜色. 如果真有誠意購屋,可用付斡旋金的方式購屋, 如果猶豫, 則簽要約書可能是比較好的一種方式.

u 成交及不成交時,斡旋金該屬誰 ? 當賣方依買方出價承諾, 契約即成立, 斡旋金即轉成正式定金及房屋價金的一部份; 若在期限內, 賣方反悔不出售時, 仲介應將斡旋金全數無息返還, 不得收取服務費.

u 斡旋期間終止斡旋, 買方要賠償 : 斡旋金常會有35天的期限,期限一到,契約當然失效,固然沒有問題;可是在期限內,買方可不可以後悔不買,這點也是相當重要的問題。類推解釋民法委託契約的規定,委託即便訂有期限,委託人也得隨時終止委託,換言之,付斡旋金後,在賣方未簽收斡旋金前,買方還是可以主張不買,只不過必須賠償仲介及賣方的損失,這些問題也必須注意。

u 賣方簽收斡旋金後若反悔需加倍返還斡旋一經賣方簽收,即為定金,買賣雙方互負簽訂買賣契約的義務,依據民法的規定,除有特別約定外,定金為買賣價金的一部分;此時買方若反悔不買,定金將被沒收;賣方若反悔不賣,則應加倍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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