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23日 星期二

居間的種類

按民法第五百六十五條所定之居間,有二種情形,一為將訂約之機會報告他方之 報告居間,一為為訂約之媒介之媒介居間,在報告居間,不以於訂約時周旋於他 人之間,為之說合為必要,僅以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為已足(最高法院五十二 年度台上字第六五八號判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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