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23日 星期二

規避服務費

按最高法院五十八年台上字第二九二九號判例意旨固為「媒介居間人固以契約 因其媒介而成立時為限,始得請求報酬,但委託人為避免報酬之支付,故意拒絕 訂立該媒介就緒之契約,而再由自己與相對人訂立同一內容之契約者,依誠實信 用原則,仍應支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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