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23日 星期二

暫先不跟賣方透漏買方資料

依一般經驗法則,不動產仲介業者為保障自身之營業秘密 ,於接受他人委託介紹購買或銷售時,通常僅就買方所出 價格一事向賣方報告,待賣方表明欲與買方磋商之意願時 ,仲介業者方進一步向賣方告知買方之相關資訊,並安排 雙方接洽、磋商,以避免買賣雙方有私下接觸之情形,而 規避仲介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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