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斡旋金? 房地產交易由於金額龐大,為確認買方購屋意願並保障買賣雙方權益,仲介公司近年發展出斡旋金制度,就是當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而出價與屋主願意的價格有所差距時,為顯示買方之誠意,仲介業者通常會要求買方提出一筆斡旋金,以便與屋主進行議價。所謂斡旋金依一般民間交易習慣,意思為「請求中間人代為奔走協調所需之費用」,但斡旋金在民間習慣上以達成買方要求之任務為必要條件,否則斡旋金必須退還。當買賣雙方達成價格上之共識時,斡旋金即轉變成買賣價金之一部分,接著買賣雙方即正式會面簽定買賣契約。
當 消費者中意某間房屋,欲與屋主進行議價時,仲介業者通常會向消費者表示:為表現買方的誠意,要求消費者先付一定之金額作為斡旋差價之用,當屋主同意消費者 之出價時,該價款即轉為定金,並同時達成該筆交易,消費者及負有與屋主簽訂契約之義務。一般仲介者所用之單據,俗稱為「斡旋金收據」「要約承諾書」「出價保證金」或「買賣預約書」等不一而定。
斡旋金制度乃仲介業者自創,屬非典型契約,由於法律未明確定義其性質,仲介業者與消費者自行商議斡旋金之權利義務時,可能因解釋及認知上的差異,以致常發生爭議。最常見之爭議包括:可否單方撤銷斡旋金契約?如何認定仲介業者已完成斡旋交易?消費者於斡旋交易完成後反悔不買,仲介業者可否沒收斡旋金或扣除服務費?基本上,上述爭議皆屬私權爭議,都必須透過司法救濟程序作最終判決,因此,消費者在簽訂斡旋金契約時,一定要看清楚雙方間的權利義務,以避免事後可能發生的爭議。
通常房仲建議買方支付的斡旋金,一般為買方出價金的5%,至少從數萬元起跳,常讓消費者猶豫是否接受經紀人提出「付斡」建議,喪失買好房子的機會。
斡旋制度對於買方付斡與賣方達成合議後,單方面反悔也設有罰責。據內政部規定,若買方仍不放心支付斡旋金洽談,仲介須主動告知買方可選擇簽立「要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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