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24日 星期三

買賣定金收款憑證

依系爭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第8條第2項約定「若買方同意本 契約委託人之銷售條件而簽署『買賣定金收款憑證』者, 毋 庸經委託人簽認, 買賣契約已有效成立。」,第9條第1項約 定「委託人簽認買方之買賣議價委託書或買方簽認買賣定金 收取憑證時,委託人同意授權受託人得代委託人與買方約定 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之時間、地點。」(見原審卷第 8頁 )。本件上訴人之配偶葉耀輝代理上訴人於93年 6月18日簽 認同意出售之事實,已如前述,買方祁成並於93年 6月29日 簽訂買賣定金收款憑證(見原審卷第 17 頁),同意以總價 1400萬元買受系爭房地,與上訴人93年6月4日同意委託銷售 售價為1400萬元相同,依上述合約第8條第2項約定,毋庸經 上訴人簽認,買賣契約已有效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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