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同意簽立系爭委託銷售契約書,並委請其配偶葉耀輝 擔任代理人:上訴人雖辯稱葉耀輝只是聯絡人,但查上訴人 同意出售系爭房地,並簽立系爭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為上 訴人所自承(見本院卷第42、43頁辯論意旨狀),復自認委 託銷售契約內容變更同意書中上訴人名字係被上訴人傳真至 美國給上訴人簽名(見本院卷第21頁筆錄),葉耀輝雖未於 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代理人欄處簽名,惟葉耀輝為上訴人配 偶,以上訴人名義於房地產現況說明書上記載房屋現況,於 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之後具名並留有聯絡電話,顯係為代理 人之意思,有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及房地產標的現況說明書 影本各一份附卷可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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