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金轉定金,買方反悔將沒收.
專家建議:確定購買再簽斡旋單
任何人買屋、賣屋,皆免不了價格拉鋸戰,這時候就需要協調買、賣方,現階段大多採取斡旋金及要約書2種方式,由買家向仲介提出有意購買的價格,再由仲介向賣家議價。房仲專家建議,在簽署斡旋單及要約書時,要當作簽訂買賣契約書一般看待,才可避免事後糾紛。
避免糾紛
永慶房屋法務部經理黃啟瑞表示,斡旋金是當買方對賣方房屋有購買意願,但在價格上有一段距離時,支付1筆約成交金額5%以下的價款,交付給仲介人員,以表示買方購買意願,並藉此向賣方議價或協調買賣條件。
通常賣方認為,買方如果不出斡旋金,感覺沒有購買誠意,另外也會懷疑,仲介公司所報告的買方是否真有其人,或是假買家,所以要看到斡旋金,才會相信真有人出價;而斡旋金是尚未成交前所支付的價金,當雙方價格達到一致時,一般做法是將斡旋金直接轉換成定金。
賣方反悔須加倍賠償
當斡旋金轉換成定金時,就適用民法中定金的規範,而定金在法律上,視同買賣契約成立,除非有重大的理由,如房屋的重大瑕疵等,雙方皆有履行買賣契約的權利及義務,無論哪一方反悔,皆負賠償責任,買方反悔,賣方直接沒收定金,賣方反悔,則須加倍賠償給買方。
住茪ㄟ妦ㄕ甈F部協理吳光華表示,最常見的糾紛是買方對於購屋意願不是很確定時,就隨意的簽定斡旋金單,導致斡旋金被沒收的窘境。最常見的錯誤認知是買家 認為在斡旋金轉換為定金前,仍然須經過自己的同意,實際上並不然,建議消費者在簽定斡旋金單前,須看清楚條款,在購買意願非常確定的情況下,才簽定相關文 件。
選要約書不必先付錢
至於「斡旋期間」雖未強制規定,但一般多為3~5天,最多不超過1個星期,金額則從房屋總價的2~5%,當然總價愈高,比率就愈低,或都會區以外的地區, 通常斡旋金也愈低,可能僅3~5萬元。若買方購買意願強烈,當然付斡旋金愈高愈好,除了可作為議價籌碼外,若賣方同意出售後又反悔時,賠償金額才會愈高。
部分不肖業者斡旋不成時,會沒收買方的斡旋金,因此,公平會規定在收斡旋金之前,要讓買方有選擇內政部要約書的權利,且須有書面確認買家已知此項 權利,要約書範本可至內政部網站的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範本中查詢。(http: //www.land.moi.gov.tw/realestate/b01/b01-3.htm?cid=112)
要約書與斡旋金最大的不同,在於要約書無須預付1筆金額,就可直接向買家出價,也無須擔心斡旋金被不肖業者挪為他用,但無預付價金的情況下,也導致拘束力 降低,且內政部最新的要約書版本,已將懲罰條款去除,如不是自行增加違約罰責,幾乎無拘束力可言,通常賣方不太接受這類議價方式。
買方撤回應書面送達
相同的是,無論是斡旋或要約期間,在賣方尚未簽定同意房屋價金之前,買方隨時有撤回權,內政部要約書範本中規定,買方行使撤回權時,應以郵局存證信函送 達,或以書面親自送達賣方或仲介人員,使生效力,就是為了口說無憑,也是常見的糾紛之一,買方認為已口頭通知仲介,但仲介端無收到訊息的問題。
吳光華建議,買方須簽署斡旋單或要約書時,要當作簽署買賣合約一樣嚴肅的看待,尤其是將特殊的買賣條件註明在斡旋單或要約書,例如本身須貸款9成以上才能負擔買屋價金,就要在斡旋單上載明,以免平添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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