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24日 星期三

就其餘具體內容例如付款方法、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期、標的 物交付等必要事項未達成合意,買賣契約(意指本約)並未 成立

雖買賣預約非不得就價金與標的物先為擬定,惟預約係為訂 立本約之張本,與本約並不相同,仍須就預約所擬定之範圍 內取得共識方可成立本約。原審引據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 441號判決意旨,認兩造雖就買賣標的物及價金為約定,惟 就其餘具體內容例如付款方法、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期、標的 物交付等必要事項未達成合意,買賣契約(意指本約)並未 成立,並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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