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就上開文件一式三聯雖未交上訴人於簽訂前審閱3 天,惟已經夢享家公司經紀員陳秋虹充分解釋,又無妨礙 上訴人閱覽之行為,上訴人更有配偶在旁協助了解條款內 容,縱於簽約前有審閱期不足之問題,亦因上訴人簽約後 帶回複本,於3日內有充分審閱及詢問他人之機會而予補 正。自上訴人未於上開文件帶回3日內提出審閱期間不足 之問題,足認上訴人之契約審閱權已獲得充分保障,則其 自願勾選於定型化契約條款之「業已充分了解該契約條文 ,故自願放棄契約審閱權之權利」該欄,表明放棄審閱期 間之權利,參照前開說,核無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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