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24日 星期三

審閱期間

上訴人以提供不動產仲介等服務為營業,系爭委託銷售契約 之條款為上訴人用與不特定之消費者簽定同類委託銷售不動 產而先予擬定之契約條款,系爭委託銷售契約屬定型化契約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 規定及內政部上開公告,上訴 人與被上訴人訂立系爭委託銷售契約前,最少應給予被上訴 人3 日以上審閱契約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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