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
裁判案由:
居間人於契約因其媒介而成立時,即得請求報酬,其後契約因故解除,於其所得報酬並無影響。參考法條:民法 第 568 條 (18.11.22)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刑事判例全文彙編 (48年~49年) 第 251-254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87 年民事部分)第 314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307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民事法(六)第 30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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