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24日 星期三
違反行政法規與私契約之關係
上訴人指摘:夢享家公司之營業員陳秋虹違反不動產經紀 業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在斡旋金契約上蓋用另一不動產 經紀人陳美鈺之印章一節。 經查;上訴人與夢享家公司簽訂系爭斡旋金契約,授權夢 享家公司為代理人,與被上訴人洽談系爭房地之買賣事宜 ,夢享家公司就本件買賣事宜,始終由營業員陳秋虹為其 使用人,與兩造進行磋商,並非由經紀人陳美鈺為之,此 為兩造所一致是認。而陳秋虹係不動產經紀營業員,並非 不動產經紀人,有其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93)登字第 033942號在卷(本院卷第85頁),惟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 條例第4條第7款規定,經紀營業員之職務為協助經紀人執 行仲介或代銷業務,則系爭斡旋金契約上由夢享家公司蓋 有「經紀人陳美鈺」之印文,表明由該經紀人執行本件仲 介代銷業務,形式上為符合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2條 第1項之規定,確有未洽,惟此僅生不動產經紀業主管機 關得依上開條例第29條第1項第2款科處罰鍰之行政處罰效 果,上開條例既無使不動產經紀業者仲介代銷之行為成為 無效之明文,核其性質僅係取締規定,並非強制禁止規定 ,不因而使夢享家公司執行仲介代銷之業務行為成為無效 。故上訴人主張:夢享家公司之上開行為,依民法第71條 規定為無效云云,尚非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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