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24日 星期三

未盡調查義務


經查「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4 條及內政部
所頒布之「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內容,係屬不
動產買賣契約書之一部,出賣人就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內所列之內容負有據
實填寫告知義務,如出賣人未就其內容加以填寫者,仲介業即應要求出賣人填
寫,以便能調查係爭不動產現況,對買受人盡據實告知義務。本件係爭不動產
有嚴重之漏水瑕疵,已據上訴人提出相片為証,且為被上訴人所不爭。被上訴
人雖主張漏水瑕疵自外觀上很難查知,伊要求出賣人邱○○填寫不動產標的現
況說明書,邱○○未據實填寫,故伊無從得知有漏水情事,此部分之瑕疵應由
出賣人邱○○負責,上訴人以此拒付仲介費,於法無據云云,然觀之本件出賣
人邱○○所出具之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其中就「漏水」、「海砂屋」、「
輻射屋」、「天然瓦斯」、「住戶規約」、「約定專用協定」、「管理委員會
」、「管理費」、「附屬設備」等多達九項內容係空白未填寫,亦未標示是否
現況交屋(見原審卷第 103 頁),而就邱○○所漏填之上開各項資料如漏水
、海砂屋、輻射屋等會影響係爭房屋是否具備通常效用或預定效用,對於消費
者而言屬重要資訊,此時被上訴人本於其調查之義務應通知出賣人加以補填,
或對出賣人加以詢問以明暸其內容,而非任令其空白,並以其空白作為被上訴
人不知瑕疵之藉口。是本件係爭仲介契約,僅憑係爭不動產現況說明書中就房
屋是否漏水一項,無任何可供上訴人參考之資料,即足証被上訴人就本件仲介
契約並未善盡其調查及據實告知義務。查嚴重之漏水瑕疵必將影響對於不動產
之使用,勢必減損其價格,上訴人不知有漏水瑕疵而願意以 9500 萬元之價格
承買,其結果即係有利於出賣人邱○○,被上訴人為上訴人之居間仲介人,其
違反對於上訴人之調查及據實告知義務,被上訴人未執漏水瑕疵與出賣人邱明
宏交涉買賣價格,使出賣人邱○○獲有利益,依據民法第 571 條規定,被上
訴人即不得向上訴人請求給付仲介報酬。
台灣高等法院95年上易字第630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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