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24日 星期三

善良管理人之義務

高院86年上易字67決

本件被上訴人仲介上訴人與唐○珠之買賣事宜,已盡其善良管理人之義務
,將所知之事項告知上訴人,至唐○珠之實際債務額度,因唐○珠未告知
,被上訴人亦無從查悉,自難苛責令被上訴人告知上訴人,被上訴人所為
給付即無不合於居間契約之本旨,尚無不完全給付之情形,被上訴人向上
訴人請求給付其居間報酬,亦無不當得利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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