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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86年上易字67決本件被上訴人仲介上訴人與唐○珠之買賣事宜,已盡其善良管理人之義務,將所知之事項告知上訴人,至唐○珠之實際債務額度,因唐○珠未告知,被上訴人亦無從查悉,自難苛責令被上訴人告知上訴人,被上訴人所為給付即無不合於居間契約之本旨,尚無不完全給付之情形,被上訴人向上訴人請求給付其居間報酬,亦無不當得利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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