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24日 星期三

立約定金

上訴人雖主張:本件違約金過高,應依民法第252 條規定予 以酌減云云。惟查上訴人交付之100 萬元屬於立約定金性質 ,目的在確保及強制契約之履行;而違約金,則係約定債務 人不履行債務時始應支付,其金額係以契約不能履行時,債 權人所受之損害額為衡量標準,二者之本質大相逕庭。本件 上訴人交付之定金100萬元,非屬違約金性質,自無民法第 252條「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法院得予酌減」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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