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24日 星期三

[東森房屋網站]凶宅

首先,我們要知道何謂「凶宅」?依一般人的觀念就是指曾經發生過凶殺、自殺或其他非自然死亡的房子而言。所以,如果曾經有人因上述情形而死在「屋內」,則 該屋被認定為凶宅應較無疑問。但是有問題是:如果發生上述死亡情形之地點,不是「屋內」,而是在「屋外」(例如:死在該棟大樓頂樓?死在樓梯間?或雖從該 屋跳樓,但死在一樓中庭?),則該屋是否亦可被認定為凶宅呢?關於這個問題,目前可謂眾說紛紜,法院曾經有判決認為「……雖有人曾自系爭房屋所在同棟別樓 層跳樓自殺過,系爭房屋未必成為『凶宅』……」,似採否定的見解!(台灣高法院90年上易字第401號判決參照)

再者,如果一間房子符合上述凶宅的定義時,屋主於出賣該屋時是否有據實告知之義務?一般人或許會認為「當然有啊!否則若屋主故意不告知,那麼購屋人豈不是 很倒楣!」話是沒錯,但是如果依照這個觀念,而要求屋主在賣房子的時候,需要將這間房子從過去到現在有無發生過凶殺、自殺或其他非自然死亡之情形,全部需 要據實告知購屋人,則對於屋主而言,未免太過苛刻!因為屋主通常只對於自己產權持有期間的狀況比較了解,至於房子的前手、前前手產權持有期間究竟發生過什 麼事,屋主恐怕也不易得知。

故依內政部所公佈的不動產現況說明書範本觀察,可得知屋主僅對於「自己產權持有期間」是否發生過凶殺、自殺或其他非自然死亡乙事,有告知的義務。至於在產權持有期間以外之事,則無告知之義務。

最後,如果一間房子的確是凶宅,且發生上述死亡之情形也的確是在屋主產權持有期間內,而屋主卻故意隱瞞不告知時,購屋人可否主張因該屋有物之瑕疵存在而解 除買賣契約,請求退還房屋價金(民法第354條、第359條、第360條參照)?目前大多數的法院判決認為「……所謂物之瑕疵,係指存在於物之缺點而言。 須當事人有所約定,或依通常交易觀念,認為應具備之價值、效用或品質而不具備者,始得謂為物有瑕疵,也就是說,物是否具有瑕疵,應以一般交易觀念上是否屬 於物之瑕疵認定之。

建築物是否因為曾有人於此自殺而成為『凶宅』,僅屬於個人主觀面及心理面之範疇,因人、因時、因宗教信仰等不同而有異,亦可藉由時間經過、記憶淡忘或宗教儀式去除該不安之心理,在一般交易觀念上,顯難認將導致物之價值、效用或品質不具備,自非謂物之瑕疵。

故雖有人曾自系爭房屋所在同棟別樓層跳樓自殺過,系爭房屋未必成為『凶宅』,且在一般交易觀念上,難謂將導致房屋價值、效用、品質之減損,自不得指為瑕 疵。況該名自殺者亦非自系爭房屋中跳樓,無所謂影響居住品質或減少價值可言。系爭房屋既無效用或品質等物之瑕疵,則上訴人以有人自其他樓層跳樓自殺過即屬 系爭房地有重大瑕疵,而解除系爭買賣契約,自屬無據。……」(台灣高法院90年上易字第401號判決參照)。

故從以上的說明與分析中可得知,目前實務見解對於凶宅的問題似乎採取較保守的看法,其認為:

1、 發生兇殺或自殺之地點必須在該房屋以內:

2、若死亡的地點係在頂樓、樓梯間或其他共有部分,或雖從該房屋跳樓,但陳屍的地點並非在屋內,而是在一樓的中庭時,依前述實務見解,均非凶宅。

3、凶宅並非物之瑕疵的問題:
實務認為凶宅僅屬於個人主觀層面及心理層面的問題,因人、因時、因宗教信仰等不同而有異,並不會導致房屋之價值、效用或品質不具備,故非物之瑕疵。購屋人不得主張解除契約。

4、 屋主僅對於自己產權持有期間是否發生過凶殺、自殺或其他非自然死亡乙事,有告知的義務。至於在產權持有期間以外之事,則無告知之義務。

5、因此,本題中,大雄若欲主張因該屋有物之瑕疵的問題存在而解除買賣契約,請求技安返還買賣價金時,依前述實務見解推測,恐有困難!

但本文認為,在中國人的觀念裡,舉凡房屋的坐向、風水、吉凶等均有可能影響住在屋內的人的運勢、健康及人際關係。故若屋主故意不告知該房屋係凶宅時,顯然 是對於交易上之重大事項有所隱瞞,購屋人應可依民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主張屋主有詐欺行為而解除買賣契約。換句話說,縱使發生凶宅之時間非屋主產權持有期 間,若能證明屋主「明知」卻不告之時,仍然可以解除買賣契約!

但「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本文認為,購屋人若不幸買到凶宅時,最大的困難點應該是舉證責任的問題!舉例來說,如何證明該房屋確實發生過兇殺或自殺案 件?如何證明屋主明知卻不告知?如何證明……?所以如果走到雙方要對簿公堂的地步,那麼購屋人要證明的事情太多了,而且也不容易舉證。故本文建議,聰明的 消費者在買屋之前,可以採取以下的自保方式:

1.多詢問、多觀察:
購屋人在購屋前應多詢問附近的鄰居或大樓管理員,以了解該房屋的狀況。並且觀察該屋有無任何異狀,如果該屋大門貼有符咒、八卦鏡等驅邪之物,建議應更深入的向屋主或房屋仲介公司詢問,並請其於契約上予以保證。

2.選擇大品牌、有口碑的房屋仲介公司:
因為通常此等大品牌或有口碑的房屋仲介公司,對於屋況的調查較為詳細。且有些大品牌的房屋仲介公司會在契約書中特別載明「凶宅條款」,約定若事後發現該房 屋為凶宅時,購屋人得無條件請求解除契約。甚至有些大品牌的房屋仲介公司一旦發現該屋為凶宅時,會主動拒絕出售該房屋,先幫購屋人把關。

3.在契約中要求載明:
若購屋人在簽訂買賣契約時,發現買賣契約中並未特別載明凶宅條款,則為了確立日後之請求權基礎,避免因舉證困難而導致不利,購屋人應可要求記載相關文字,或請屋主給予特別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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